煤礦扒渣機司機安全培訓制度
(一)為規范和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4 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招錄的井下扒渣機作業人員入井前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
(三)嚴格執行井下扒渣機作業人員實習和師傅帶徒弟制度。
新上崗的扒渣機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必須簽訂“師帶徒”上崗合同,在有經驗
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 4 個月,經實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在實習期間,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單人操作;師傅是新工人的現場第一安全監護人,師傅休息時不得臨時指派他人充當師傅;新上崗人員實習期內出現嚴重違章違紀給煤礦帶來經濟損失、出現輕傷以上事故或實習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辭退。
(四)煤礦扒渣機,電動挖掘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無故不得請假,對請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學習, 對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應調離工作崗位或辭退。
(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崗前, 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相關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七)煤礦要認真組織職工進行《煤礦安全規程》、《扒渣機作業規程》、《扒渣機操作規程》的培訓,每次培訓后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八)嚴格執行每周一次業務學習制度,組織職工進行業務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九)煤礦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十)區隊每年年底根據本隊實際情況,及時向煤礦上報下一年培訓計劃,煤礦匯總后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