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礦用防爆挖掘機制造期間質量檢驗
賣方須從原材料、外購件進廠、零部件制造,至產品安裝調試全過程,做好質量控制工作,為買方提供符合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協議的產品。
賣方質檢:
認真做好檢驗、試驗,落實零部件及整機的檢驗、試驗方法和手段。
落實質量責任,規定質量記錄要求,保證質量和質量責任的可追溯性。
所有關鍵零部件實行全檢,對影響產品性能的零部件重要項目要做詳細記錄備查。
買方質檢:
買方認為必要時,將派遣技術小組或派監造小組,到賣方工廠進行駐廠監造,賣方應無償提供在其所在地的交通工具和提供為便于買方質檢所需的用品和資料。
買方的監理和質檢活動,既不能免除合同中屬于賣方質量擔保期范圍內的責任,也不能替代設備抵運買方現場后的買方質檢。
檢驗、試驗工作:
在交貨前,賣方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但該證書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制造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和/或貨物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制造廠進行,賣方應免費為買方的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如果任何被檢測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合同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