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安全技術管理,科學組織和管理生產,推進全礦井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4 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 制定本制度。
(二)每個采掘工作面在投產(或開工)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編制作業規程;重大作業項目,工程項目,大型設備檢修、安裝、搬運,停產檢修,處理重大隱患等,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
(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編制的依據、安全生產標準、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必須明確。
(四)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做到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字跡清楚、頁面整潔。
(五)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明確的審批權限報批,逐級履行職責。礦內審批以會審的方式進行, 會審工作由總工程師主持,技術部門組織,審批人員會審時要認真仔細,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不得隨意簽批。
(六)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審批完成。
(七)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由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組織貫徹學習,未經貫徹一律不準開工;凡涉及工程的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實行被貫徹人員簽字制度,當時不在場者,上班工作前必須接受貫徹學習后方可上崗,未經貫徹學習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施工作業。
(八)區隊長、班組長負責在施工中落實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煤礦生產、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或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必須修改或制定補充措施,修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制定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執行。
(十)在任何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將人撤出危險區域;現場具備處理條件時, 由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當場制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處理或實施搶救;礦、井、隊各級人員趕到現場后,必須制定正式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現場審批后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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